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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给网店刷好评,却被骗走三千多!怎么还有这种操作?

2017-07-12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兼职替人刷好评,反被诈骗三千多。

说好了帮你坑别人,怎么你反倒坑起我来了?

这水军与水军之间基本的信任呢!



说法君,遇上这种操作,我该怎么办?



1


Q1


网络诈骗,以淘宝好评刷单兼职的形式让兼职人员点击淘宝店链接,点击立即购买 ,提交订单,截图,用她提供的二维码扫描,先垫付。然后把兼职人员删除,卷走垫付款三千多块。请问此人构成刑事犯罪吗?

A1: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欺骗兼职人员扫码,卷走垫付款三千多块的这个人可能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如果达不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



2
Q2

我弟弟在某公司工作四年,该公司没有给立合同,也没有给买保险。我弟弟在被该公司委派出差过程中,于2015年12月3日在千米桥上出车祸身亡。请问该公司是否对我弟弟的死亡负责?是否该对我的父母进行经济赔偿?

A2: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弟弟是在出差过程中出车祸身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您弟弟的死亡,应当属于工亡,可以享受工亡待遇。

       您弟弟的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亡认定。如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那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您的弟弟购买工伤保险,那么上述项目的工亡赔偿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3

Q3

我二哥今年56岁,2017年04月14日中午2点左右他在老家农村用自己的农用三轮车运输水泥板厂水泥板途中因车侧翻而当场致死,本村水泥板厂及我二哥无营业证及驾驶证,长期由水泥板厂老板电话联系好买家叫我二哥等人去运送,每次根据路途远近发一个牌牌年底凭牌牌结账,想问他们这场官司怎么打及赔偿?

A3:

      您好。据您所述,您二哥与村水泥厂并无劳动关系。如果您二哥平时不接受村水泥厂的管理,而是有业务时接受安排运货,无业务时则自由活动,或者承接其他业务,此时双方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关系,此时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您二哥家属应在村水泥厂所在地法院提起承揽合同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起事故中,作为定作人的村水泥厂需要承担选任过失的赔偿责任,因为其应当知道您二哥无农用三轮车的驾驶证而选其成为承揽合作人,但该选任过失责任不是主要责任,事故主要责任还在您二哥。


4

Q4

您好,我在一家医院工作,长期在X射线下做手术,医院不提供特殊的放射体检,对防护设备也不做定期检测,没有特殊补贴和休假,请问我该怎样维权?

A4:

     您好。您可向您医院所在地的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反应情况,要求合法合理处理您的相关情况。

      对于您说的体检和休假——2007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您是长期在X射线下从事手术活动,是否属于该部门规章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我无法科学界定。经过卫计部门的界定,若属于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并由单位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上岗前后均有职业健康检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若您属于放射工作人员,向卫计部门反应情况属实,您单位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对于您说的特殊补贴——根据2004年3月25日发的《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专职从事放射性质工作的人员属于二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每人每工作日7元。

      医疗行业人员的职业安全至关重要,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热切希望您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5

Q5

我家建房子,跟修建老板没签任何合同。一天早上一个员工刚准备从楼梯上三楼去工作的时候从楼梯上摔了下来,然后我就把受伤的员工及时送到了市医院,在三个月的医疗期间我跟老板共同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该员工出院后大概一个月左右,他的家属向我跟老板索要从出院之日起今后4年,此员工无法工作的赔偿费,这样合理吗?

A5: 

       您好,根据您描述,分两种情况来解答您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您家与该修建老板约定了建房的总工程款,在包工之初或之后一次性支付给老板全部的费用,最后统一验收盖房成果,对盖房的过程不做指挥参与。此种情况下,您家与该老板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员工与老板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您家作为定作人不用承担责任,修建老板作为雇主需要对该受伤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他的受伤由老板负责赔偿事宜,与您家无关。您家不用承担医疗费用和后续的赔偿费用,已支付的找修建老板追回。

      第二种情况,您家与该修建老板未约定总工程款,约定工人分工种按日计算报酬,每日或者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您家是自己备原料,在现场指挥、管理所有工人进行施工,修建老板只是一个联系人作用。那么您家与所有工人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您家要承担雇主责任,即赔偿受伤工人的相关损失。

      律师建议,由于未描述清楚具体的工作形式,所以请您按以上两种情况比照后,理清思路,维护自己的权益。 



感谢值班律师:


吕美蓉(江苏南京)

章丽吉(江苏南京)



生活是一段漫长的旅程,

有不期而遇的惊喜,

也有层出不穷的烦恼,

无论欢乐与忧愁,顺境或逆境,

说法君都在您的身边陪伴您。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向虹楚月

(实习法务)甜子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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